但业主们认为,根据《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“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、设备、场地的使用管理、维修养护、巡视检查等服务内容”。物业管理公司引用的第五十条,属于“胡乱引用法规”。
该业主认为,管道疏通与管道维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疏通是物业管理公司“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”,而管道维修,是因为管道本身坏了,需要修理或更换。
记者致电该物业管理公司,一位姓陈的经理说,业主交的管理费是不包括管道疏通费用的,而一条管道从一楼通到九楼,又不能说谁是管道堵塞的“罪魁祸首”,只能由各业主分摊。
为此,记者找到了法学博士、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民安。
张民安认为业主“很有道理”,既然《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》没有规定,业主所交的物业管理费也没有明确“不包括管道疏通费用”,物业管理公司就负有疏通管道的义务,公司应当预见到某些公用设施如楼梯电灯、管道堵塞等问题,并预留部分费用以备支出

